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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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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江山市门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JIANGSHAN DOOR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JSDI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江山市从事门业生产销售及相关上下游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架起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桥梁;依靠行业自律机制,规范门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本行业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江山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二)帮助会员企业协调处理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三)根据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

(四)引导会员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业内经验交流、招商引资和产品推介促销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六)收集整理和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举办各种类型培训活动及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门业经营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资质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提供企业简介,出具企业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

(二)报理事会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秘书处负责日常审批工作;

(三)对于热心本行业发展、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协会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行业的合法利益;

(三)按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学习考察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如不履行会员义务,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会议和活动,经劝告不改者,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退会不退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法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查并经江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副会长会议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依据条件推荐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副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副会长会议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副会长会议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公开招聘后由会长和业务主管部门考察后产生。会长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时,由会员大会重新进行民主选举,可连选连任;秘书长任期届满时,由新当选会长提名,会员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人代表原则上由会长担任。因情况特殊需由副会长担任法人代表的,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可邀请行业有关人士为协会名誉会长,聘请热心门业事业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全面工作;

(五)会长不便履行职责时,可授权一名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C}(一){C}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参与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

(二)按照轮流的形式定期组织并主持副会长及以上会员活动,加强协会成员沟通交流,共同探讨协会工作方向。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行使如下职权:

(一)积极参加理事会议,确有事不能参加,提前通知秘书处并派公司其他人员参加;

(二)按照轮流的形式定期组织并主持理事及以上会员活动,加强协会成员沟通交流,共同探讨协会工作方向;

(三)每年至少为协会工作提3个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积极配合会长的工作;

(二)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三)负责对内对外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门业企业会员会费2000元/年,理事5000元/年,副会长8000元/年,会长150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开支范围:会议费用开支、办公费用开支、交通费用开支、学习考察费用开支等与本会活动有直接关联的费用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使用经费五千元以内(包括五千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秘书长签字审批,五千元至五万元(包括五万元)由会长负责审批,五万以上经费由副会长成员商议决定;非会费经费(含政府采购项目、政府资金补助、赞助及咨询、技术服务等)来源20%以下的经费,原则上可由秘书长作为工作人员激励政策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 经费收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为本协会资产,由秘书处统一管理,重大费用开支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协会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通报一次,对不合理的费用开支会员可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山市民政局和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关于协会名称、协会宗旨、协会住所、要修改须经会长会议通过,其他内容修改须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由会员大会审议过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江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江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市经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江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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