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看来,2018年8月实施的《2019年财年国防授权法》可谓打开了“潘多拉盒子”:
l 其第17章对外商投资审查(《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和出口管制(《出口管制改革法》)进行了改革;
l 第889条禁止美国采购华为技术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海能达Hytera通信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公司或大华科技公司的产品。
Ø 外商投资审查设立“白名单”
在8月13日颁布《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FIRRMA)后,10月10日,美国财政部出台“试点计划”,扩大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权限,并明令27个行业受到严格审查。
2019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改革美国某些外国投资和其他交易的国家安全审查的拟议条例,全面实FIRRMA。拟议法规分为两方面:
(1)给予CFIUS新的管辖权,对某些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数据的美国企业的非控制性投资(non-controlling investment)进行审查;
(2)实施CFIUS对涉及外国人的某些房地产交易的新管辖权。
拟议法规与FIRMMA基本一致。但新增了“白名单”做法,设置了“例外国”和“例外投资者”的标准,“例外投资者”的标准涉及主营业务、公司所在地和所有制情况;如果不合规,CFIUS可以排除一个外国人作为“例外投资者”的资格。
Ø 投资领域的“五眼联盟”?
未来,美国财政部将明确一系列因素,确定外国是否为“例外国”,而纳入这一“白名单”的标准有是否有效利用灵活程序评估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风险、与美国就投资安全问题进行协商。目前,欧盟、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美国盟国已经设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美国将与这些盟国就投资的国家安全风险协商,也就是说美国将拉拢盟友,共同限制某些影响国家安全的投资,这一点从美国指责英国5G投资可见一斑。
此外,一段时期后,美国财政部还将就不遵守FIRMMA进行处罚的情况发布单独的拟议法规,也就是说将实施类似美国财政部的制裁!
Ø 扩大出口管制“黑名单”
在8月13日颁布《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后,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立即组建新兴技术技术咨询委员会,为加强管制“把脉”,并于11月颁布了新兴技术清单征求意见草案(ANPRM),包括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在内的14项新兴技术大类。
从技术领域看,约1/3的新兴技术属于两用管制范畴;1/3的新兴技术取决于阈值的定义,可能利用传统方法实施管制;一些新兴技术只有在专门用于或修改后用于军事用途时才需要被管制。
多名专家评议指出,应加强最终用户审查限制对中国的技术转让。自2018年以来,美国不断将多家中国企业、研究所纳入实体清单(EL)。
2018年8月1日纳入EL的44家实体中,只有3家是企业,其余全部为研究所及附属研究机构;2019年5月16日将华为及其68家关联企业列入 EL后,8月19日新增46家关联企业,包括11家研发组织,包括华为在北京以及成都、杭州和西安等地的主要研究所,还有意大利的米兰研究所和英国研究所,目前,华为在全球各地开设了超过14个研发中心及36个创新中心。
大批量将研究机构纳入EL,说明美国正从管制层面加强对技术转移的限制。
从301调查引发的贸易纠纷,到加强投资审查和出口管制以及司法诉讼,都围绕技术转移、限制中国科技发展为目的。但全球技术发展趋势不是一国可以控制的,在美国种种招数下,中国必须加快关键技术科技研发投入,不被“卡脖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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